海外旅遊健康保險須知
德國在台協會提醒您,自年10月1日開始,所有申根簽證申請人都必須提供有效且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證明。此項措施是基於申根簽證條例第十五條,要求所有簽證申請者提供有保障包括緊急醫療救護、緊急醫院治療、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的醫療保險證明,且保險期須涵蓋申請者預計停留於申根會員國境內的期間。此要求適用於所有申根簽證持有者。旅遊醫療保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- 保險保障期必須包含申請人預計停留期間
- 保險必須在所有申根會員國內有效
- 保險給付額度最少必須三萬歐元
- 保障必須涵蓋所有醫療費用包括醫療遣送或遺體運回
- 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歐洲當地醫院或醫生,被保險人非給付對象(不接受被保險人先墊付費用,於返國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已墊付之費用)。
保險公司必須在申根區內有連絡點。
許多保險公司都有提供符合以上條件的旅遊醫療險,其中亦有台灣保險公司,請參考下列保險公司建議名單。非名單中之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,只要符合上列條件,亦能被接受。
請洽申根會員國駐台辦事處獲取更多資訊。
*奧地利辦事處已於今年七月八日 開始實施此辦法
*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
本公司可代保,請來電或來信洽詢,謝謝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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